“方言类新闻节目的泛滥,反映的是对新闻媒体本土化定位的错误理解,既不符合政策法规的要求,不利于普通话的推广和社会文明进步,也不利于中华民族的认同和社会力量的凝聚,在客观上将造成传媒歧视和文化分裂。”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在今年4月1日开始施行。在此背景下,备受关注的方言类节目何去何从成为焦点之一。为此,我们专访了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党委书记、博士生导师、中国传播学会副会长邵培仁教授,听他谈谈如何在使用规范的普通话基础上追求广播电视新闻的本土化。
记者:在媒介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方言言说”成为当下相当一部分新闻媒体的表达方式,很多人认为这是一种“新闻本土化”的表现。您如何理解这一现象? 邵培仁:一广西籍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大家听到的却是“该死”;政治经济课上,同学们对广东籍教师反复讲“西游记”不得其解,好容易才弄清楚这一课说的是“私有制”。 一家媒体的一篇方言报道中,“毛十个一群的男伢儿”、“格辰光”、“煞煞清爽”等方言频繁出现,令人费解。不知那些不懂当地土话的读者要多花费多少脑力才能扫除“传通障碍”,完全理解其中的含义;而如果使用普通话词汇——“有一群男孩子,接近10人的样子”、“这时”、“清清楚楚”来指代,不是更符合语言的经济原则吗? 新闻语言包括新闻人物的语言和叙述人的语言,如果新闻当事人(采访对象)用的是普通话,而叙述人用的反而是方言,那只能说这种人为制造的“方言文本”实属“硬作”,而现实中很多方言类节目正是如此,给人以不伦不类之感。 新闻本土化是新闻节目对本地信息的深层挖掘对外地信息的本地化解读,以及采用适合本土观众口味的节目形式。但是,新闻“本土化”决不能简单地同“本地话”划等号,本地话新闻也不等于本地化新闻。 语言是桥,也是墙。我认为,媒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能背离其应负有的社会责任。“方言言说”的泛滥,势必会带来“社会成本”的增加。
记者:为何要用法律的形式规定普通话为广播电视用语? 邵培仁:有人不理解,为什么国家要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普通话为广播电视用语。其实,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仅有利于人们掌握好社会交际工具为社会发展服务,还对当今时代信息化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更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广播电视新闻面对的是社会大众,使用大众都能接受的规范的标准化语言,是信息传播渠道畅通无阻的前提和保证。 即将施行的《实施办法》,是我省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政府规章。它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我省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不过,法律在某些方面也具有柔性和弹性。比如,法律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地区的个人行为只作引导,不予干预。 作为党和国家重要的思想文化阵地和宣传舆论阵地,新闻媒体对于普通话的使用问题应站在法律的高度去认识,自觉地按照法律法规来规范新闻报道。
记者:《实施办法》施行后,浙江省内各地区的“黄金时间”即19时到21时,电视台将不得播出方言类节目;在其他时段播出的方言类节目也必须加上汉字字幕。无论之前收视率多高的方言类节目,都将面临十分严峻的挑战,您怎么看? 邵培仁:2004年年初,方言版《猫和老鼠》风行于市之后,四川话、陕西话、东北话、上海话……大行其道。“不管黑猫白猫,抓住老鼠的就是好猫。”只要有收视率,一切似乎顺理成章。杭州电视台的《阿六头说新闻》、湖南经济电视台的《越策(长沙话:调侃)越开心》,上海电台的《谈天说地阿富根》等方言节目相继亮相,节节攀升的收视率又使得全国其他地方电视台纷纷效仿。一夜之间,各地的电台、电视台都大搞“方言工程”。 当时的法律背景是,虽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规定可以使用方言的情况之一是“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但并没有进一步的明确说明,这对有效控制方言类节目并没能起到很好的作用。 《实施办法》中,有了更清晰的界定:“广播电视播音确需使用方言的,应当报经国家或者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播放;电视播放的,还应当加配规范汉字字幕”。 既然有法可依,就必须依法办事。相关管理部门一旦发现违反政策法规的情况,就应依法查处。 |